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廊坊殿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廊坊殿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130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金额1302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廊坊殿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5元,由被告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