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万基沪新铝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新安县新城伍伍建筑设备租赁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洛阳万基沪新铝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安县新城伍伍建筑设备租赁店租赁费15929.72元。

二、判令被告洛阳万基沪新铝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折价赔偿原告新安县新城伍伍建筑设备租赁店剩余未归还的建筑设备6731元。

三、判令被告洛阳万基沪新铝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安县新城伍伍建筑设备租赁店回库物资的拆除、装卸及运输费用1800元。

四、判令被告洛阳万基沪新铝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安县新城伍伍建筑设备租赁店违约金2292.97元。

五、驳回原告新安县新城伍伍建筑设备租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元,由被告洛阳万基沪新铝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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