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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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1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迟延履行部分; 二、变更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1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金2243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84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负担2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9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1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负担46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