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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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借款本金660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6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22%自2020年9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履行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0元,由被告***、***、***、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