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大连正量检验有限公司 长春市东北吉顺物流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吉北顺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佛山市东吉北顺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637493元的90%,即573743.7元; 二、驳回佛山市东吉北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9元,减半收取计5469.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担4768.7元,由佛山市东吉北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