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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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泰安市聚朋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代付保险费用2576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6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86元,由***负担235.8元,泰安市聚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5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上诉人泰安市聚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4元,被上诉人***负担216元。被上诉人***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先由上诉人泰安市聚朋物流有限公司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解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