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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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病历复印费共计21769.8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病历复印费共计21769.85元; 五、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六、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病历复印费共计21396.61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负担186元,由被告邢台鹏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1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2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50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