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奕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葫芦岛市奕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弘圣工程设备租赁站租赁费及租赁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89969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起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83989为基数,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奕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