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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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77738.6元; 四、***、***与合肥顺常安货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73786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765元,减半收取6882.5元,由***负担5506元,***负担137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