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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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廖氏木业有限公司 大连聚宝鑫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大连优帮物资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大连达盛昌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大连聚宝鑫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借款未还本金4,492,792.52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共计5,329,023.09元。 二、被告大连聚宝鑫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以4,492,792.52元为本金,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偿还利息、复利、罚息。 三、被告大连达盛昌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廖氏木业有限公司、大连优帮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聚宝鑫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2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预交已650元),由被告大连聚宝鑫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达盛昌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廖氏木业有限公司、大连优帮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