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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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双阳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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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双阳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8,530.98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医疗费10,0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00元(包括:误工费35,821.33元、残疾赔偿金60,344.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元、护理费8,834.67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78,530.98元(包括:剩余医疗费90,105.98元、剩余护理费881.13元、营养费6,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0元、鉴定费3,3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总计112,187.11元的70%,即78,530.9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3.00元,由原告***负担463.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双阳营销服务部负担2,1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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