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
南通水鑫织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水鑫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借款本金16700000元。

二、被告南通水鑫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利息541118.7元(计算至2020年8月5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8%计算至2020年12月11日;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8%上浮50%继续计算)。

三、被告南通水鑫织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有权以被告南通水鑫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口镇中天村十四组的不动产[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52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对16700000元借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252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247元,由被告南通水鑫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247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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