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书》于2018年7月1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3730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23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