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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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镇江市长江机电成套厂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504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19123.0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领取上述款项时一并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人账号:11×××61收款人开户行:工行镇江永安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8-6-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