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171号 原告: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因原告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莹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鲁晓彤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