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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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巴彦淖尔市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巴彦淖尔市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金昌奔马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5271.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7元,减半收取计7824元,由巴彦淖尔市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