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郴州市铺面交付给原告***,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内协助原告***办理该铺面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限被告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未交付铺面违约金12960.54元(从2000年8月1日计算至2001年10月9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4.70元,由被告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