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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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2020)黑0129执恢238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129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范立平、陈贵江、范国军、任永刚、熊延青、栾学江、陈贵龙、范国彬、任永华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范立平、陈贵江、范国军、任永刚、熊延青、栾学江、陈贵龙、范国彬、任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任永华和范国彬名下各50000元)及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属重复立案执行,2020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属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案以销案结案 特此通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