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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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本诉被告成都博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服务费100000元; 二、本诉被告***对本诉被告成都博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0427元,由本诉被告成都博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负担239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受理费128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