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停止侵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涉案64.1609亩土地上搭建的瓦房等房屋,自行清除在涉案64.1609亩土地上种植的杨树、桃树等树木,并将土地交付原告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 二、原告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房屋、树木等的补偿款204722元。 三、被告***、***停止侵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清理在涉案64.1609亩土地上堆放的矿粉、岩石等物料,并将土地交付原告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 四、被告沂水县诸葛镇耿家王峪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以上第一条、第三条项下的清除、清理义务负协助义务。 五、驳回原告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委托测绘费评估费80000元共计80100元,由被告***、***负担50100元、被告沂水县诸葛镇耿家王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6000元,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剩余14000元由原告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