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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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 嘉峪关市丰庆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盛世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嘉峪关市丰庆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89605.26元(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止),合计5089605.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甘肃盛世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闫某、宋某、孙某、蔺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0.76625%计算的利息仍由嘉峪关市丰庆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甘肃盛世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闫某、宋某、孙某、蔺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嘉峪关市丰庆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8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四、甘肃盛世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闫某、宋某、孙某、蔺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嘉峪关市丰庆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3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已预交),由嘉峪关市丰庆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