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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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甲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94283.4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甲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2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确认反诉原告杭州甲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于2015年9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2016年7月6日签订的《绿化养护承诺书》已于2017年11月20日解除。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杭州甲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678元,由原告***负担9092元,由被告杭州甲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86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447元,由反诉原告杭州甲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