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市海里人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宁波博青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姚市海里人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利息181346.45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之后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二、被告宁波博青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姚市海里人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19元,由被告余姚市海里人纺织有限公司、宁波博青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