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0年6月1日起解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株洲市石峰区××商住楼××号房屋(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返还给原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5月之前的租金32760元,水电卫生费996元,合计33756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