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信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寨博程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1,550元; 二、被告上海信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25,51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款中的8,503.33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50元,由被告上海信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