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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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永川洗选厂、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四方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49798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五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青岛四方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892元,由原告青岛四方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元,由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永川洗选厂、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48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4248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