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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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退伙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9日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各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办理退伙的商事主体变更登记;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49380元,各被告负担9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