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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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由被告玉山县九州数字影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华云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截至2019年8月30日共计345,400元的房屋租金,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租赁房屋日的房屋租金及解除合同后的房屋占用费按28,336元/月计算;并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拖欠的345,400元租金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为止,对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租赁房屋日产生的房屋租金及解除合同后的房屋占用费自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已支付的77,000元履约保证金在应付违约金总额中抵扣); 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1元,由被告玉山县九州数字影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