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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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海南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亿东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698.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698.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月2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63698.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亿东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2.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