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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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建设指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73354.24元; 二、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利息277066.38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建设指挥部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3481468.65元,确认给付额3450420.62元,确认给付额占诉讼标的额的99.11%。本案案件受理费17325.8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0.89%即154.2元。由被告负担99.11%即17171.67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