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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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苇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苇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其中2017年1月31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以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计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