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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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恒昇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1471942.8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8月15日起以779909.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17年9月21日起以89990.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18年8月31日起以150189.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18年12月12日起以451854.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78410.08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