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旭峰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沐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旭峰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13日的利息为205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0.00元(已减半),由被告四川旭峰果业有限公司、***负担4180.00元,原告***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