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忠良、鲁敏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23338.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7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180元,由被告徐忠良、鲁敏负担2767元,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2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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