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同江市我的家小区D7栋商服楼6号门市一套(产籍号2-0201-091-000108、2-0201-091-000208)。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刘淑清名下坐落在佳木斯市安民社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09014912号,建筑面积5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王佳名下坐落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光明社区海格家园B楼020#0单元1层109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黑(20**)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027785号,建筑面积18.7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担保人徐家梁名下坐落在佳木斯市前进区山水社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4001753号,建筑面积86.2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在实体裁判或调解时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