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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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 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二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损失人民币16,3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损失人民币9,100.00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二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损失人民币9,1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二分公司承担229.00元(458.00元×50%=229.00元),被告***承担229.00元(458.00元×50%=2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