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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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庆市龙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 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728584890288800),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告***、***购房款488,752元。 二、被告***、***返还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29,572.77元;支付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957.28元;给付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4,000元。 上列第一、二项款项折抵,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告***、***购房款432,221.9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2元(已减半收取5,579元,退还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7元),由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7元,被告***、***负担4,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