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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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阳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5354967.72元,并承担以5354967.7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0.9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昶杰机械有限公司、溧阳康菲卫浴有限公司、溧阳康美卫浴有限公司、溧阳欣荣密胺制品有限公司、溧阳市合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阳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49285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