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盈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株洲华鑫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株洲华鑫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付违约金直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92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960元(原告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韶关盈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株洲华鑫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