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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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建龙仓储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合计10649.2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1811.0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00元,由原告***负担78.00元,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建龙仓储服务中心负担10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