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市东方医院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连云港市中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39927.13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4272元;给付被告***修车费、施救费共1940元,合计621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3元,由原告***负担1644元,被告***负担185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