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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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之莲商贸有限公司 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海之莲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租金142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海之莲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