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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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淮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693743.4元及利息(1、以4510152.77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7日计算至2015年1月28日;2、以4210152.77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9日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3、以3870152.77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计算至2016年2月4日;4、以3570152.77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5日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5、以3521252.77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6、以2521252.77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1日计算至2019年2月8日;7、以6693743.4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2400元,由原告***负担200000元,被告镇淮公司负担10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