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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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玛纳斯县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玛纳斯县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230000元及按月利率10‰支付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玛纳斯县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玛纳斯县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135000元; 五、原审被告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抵押物估价值范围内对原审被告***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六、原审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审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八、驳回原审原告玛纳斯县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原审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88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应由原审被告***、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若在此期限内无故不申请执行,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