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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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中心医院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9642.2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支付的费用200.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