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鼎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给付489729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以4897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355元,由原告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