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海林惠丰商场有限公司 北京泰博盛和隔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堡辛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北京海林惠丰商场有限公司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的办公室及库房租金2013000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海林惠丰商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6元,由原告北京海林惠丰公司有限公司负担707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堡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14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