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美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二十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二十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广告投入费用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30万元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8日止,以15万元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以125000元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以25000元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美柚公司负担190元,文化传媒公司负担95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