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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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高庄乡营业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城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平店分理处 辉县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水分理处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驼房营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东大街营业所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执行人桑林有在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水分理处的存款54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城北支行的存款46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东大街营业所的存款447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58.26元均予以划拨; 二、对被执行人吴思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平店分理处的存款3121元予以划拨; 三、对被执行人刘婉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高庄乡营业所的存款1928元予以划拨; 四、对被执行人吴思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驼房营支行的存款8100元予以划拨; 五、对被执行人王卫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978.63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