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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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甸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7755.30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寻甸支公司垫付的52038.50元,还应赔偿185716.80元。 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6元(缓交),由四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